(2016)陕0926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赖飞和与被告王明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飞和,王明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6民初732号原告赖飞和,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被告王明成,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飞和与被告王明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口头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飞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飞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飞和负担。审判员 王得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