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7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康定英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康定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7628号罪犯康定英,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七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07)临���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定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七年九月五日以(2007)云高刑复字第264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九年十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4638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云高刑执字第3059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零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康定英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康定英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被评为二〇一五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康定英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康定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8年10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