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李红军、李春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李红军,李春池,王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522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解放大道11号。被执行人:李红军,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现羁押于安阳市监狱。被执行人:李春池,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执行人:王志海,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红军、李春池、王志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红军、李春池、王志海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任 蓉审判员 杨俊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梦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