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执字第6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关于付增瑞与张玉山追偿权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698-2号执行 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增瑞,张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698-2号申请执行人付增瑞。被执行人张玉山。关于付增瑞与张玉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玉山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玉山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存款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账号:590003890001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新审判员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子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