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珠海市帮友贸易有限公司与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廖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帮友贸易有限公司,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廖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民初2021号原告:珠海市帮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万寿路******号商铺。法定代表人:俞建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宁,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丹,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科技工业园新科二路**号(*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廖科兰。被告:廖科兰,女,汉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珠海市帮友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廖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廖科兰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珠海市帮友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两被告于2014年7月3日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3日至2014年8月2日,借款利息按月息3分(即月息3%)计算,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还款除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外,还需承担原告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同时约定,被告廖科兰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款本息、律师费、诉讼费、违约责任等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两年。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借款,然而借款到期至今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明构成违约。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借款及担保合同》是原告与两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付息,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1107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两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三、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以上合计:336107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明确诉讼请求第二项为:从2014年12月1日开始暂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实际计算至两被告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24%计算。原告珠海市帮友贸易有限公司对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1.借款及担保合同;2.珠海农商银行进账单;3.借款收据;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5.广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廖科兰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珠海市帮友贸易有限公司持有以下证据原件:《借款及担保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出借人):珠海市帮友贸易有限公司,乙方(借款人):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丙方(担保方):廖科兰,身份证号:452527197402164628。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二、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3日至2014年8月2日止;三、按月息叁分计算,利息于每月月底付清,还款首先扣除利息,余额方作为本金偿还;四、乙方将其名下位于珠海市吉大景山路66号(鸿基轩)903房作为本次借款的担保;五、乙方逾期还款导致诉讼,除需向甲方偿还借款本、息外,还需承担甲方由此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六、丙方自愿承担乙方向甲方还款责任的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费、诉讼费、违约责任等在内;担保期限:贰年。落款日期:2014年7月3日。2014年7月3日《借款收据》载明:“今收到(出借人):珠海市帮有贸易有限公司出借款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元)。收款人(借款人):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光平,连带担保人:廖科兰。”另查明,原告提交了一份银行进账单,证明原告珠海市帮友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账支付人民币30万元。庭审中原告对借款经过陈述如下:原告的经营范围是贸易,原告与被告之间无业务往来。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且由被告廖科兰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2014年7月3日原告与两被告及王光平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合同》,据廖科兰介绍,王光平为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原告于2014年7月3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人民币30万元。两被告及王光平于2014年7月3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收据》。借款后,被告在2014年7月至11月均按合同约定每月向原告偿还利息9000元,共计偿还利息45000元,但未偿还借款本金。以上事实,有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廖科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出答辩及提供任何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因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廖科兰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审查认定。原告提供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内容表述清楚,形式完整,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结合原告提供的珠海农商银行转账凭证,对原告珠海市帮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现原告珠海市帮友贸易有限公司请求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本案中,《借款合同》中约定按月息3%计算借款利息,现原告请求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归还的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借款及担保合同》中第五项写明:“乙方(借款人)逾期还款导致诉讼,除需向甲方(出借人)偿还清借款本、息外,还需承担甲方(出借人)由此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现原告因本案纠纷,向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实际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故被告依约理应向原告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被告廖科兰是《借款及担保合同》中的担保方,该合同中第六项写明:“丙方自愿承担乙方向甲方还款责任的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费、诉讼费、违约责任等在内”,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廖科兰对借款本金30万元、未归还的利息及律师费1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廖科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帮友贸易有限公司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二、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帮友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人民币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2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三、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帮友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人民币15000元;四、被告廖科兰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廖科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珠海市帮友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42元,由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廖科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凡代理审判员 李东洋人民陪审员 林少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丽诗劳慧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