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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民终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谭所托与李结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所托,李结仙,谭高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民终9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所托,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谢镇灿,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结仙,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郭尤,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锡春,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谭高峰,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上诉人谭所托因与被上诉人李结仙、谭高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3日作出的(2016)粤170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所托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所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李结仙、谭高峰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70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谭所托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谭所托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谭所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衡勋代理审判员  施震宇代理审判员  莫怡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宗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17民终字9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所托,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谢镇灿,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结仙,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郭尤,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锡春,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谭高峰,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上诉人谭所托因与被上诉人李结仙、谭高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3日作出的(2016)粤170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所托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所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李结仙、谭高峰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70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谭所托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谭所托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谭所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关衡勋代理审判员施震宇代理审判员莫怡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林宗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