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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10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周闻与刘雪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闻,刘雪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0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闻,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闻秀艳(系周闻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雪晶,女上诉人周闻与被上诉人刘雪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159号民事判决,周闻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期间,周闻提交新证据照片一组和情况介绍一份。该份情况介绍载明,周闻所住房屋为互感器厂家属楼,当年分房时把一户分给两户职工(其余楼层为一户),除自住面积外,走廊、厕所、厨房、阳台均为共同使用,房主分别为周闻、宇太忠。故本案中坠落的阳台塑钢窗,是否为周闻、宇太忠共同使用,原审法院应当予以查清。故应当追加宇太忠为本案当事人,查清脱落阳台的权属问题,明确责任主体后,再作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1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闻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姜      元      科审判员 郭            净审判员 邹      明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赫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