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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正戈与庄河康复医院经济补偿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正戈,庄河康复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赵正戈,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满族,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庄河康复医院,住所地:庄河市延安路2段62号。法定代表人:徐泽成,系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正戈与被执行人庄河康复医院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