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民终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卫东与安福县祥云茶庄、刘送阳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卫东,安福县祥云茶庄,刘送阳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民终1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卫东,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福县祥云茶庄,住所地安福县。负责人钟凤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送阳,女,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上诉人李卫东因与被上诉人安福县祥云茶庄、刘送阳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福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卫东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增加伤残赔偿金8749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1558.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事实和理由:××致残等级》评定其构成九级伤残,应按九级伤残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安福县祥云茶庄、刘送阳未予答辩。李卫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安福县祥云茶庄、刘送阳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85204.51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6月29日晚上,李卫东等人在祥云茶庄消费后出门时,刘送阳开门相送,在未看清李卫东是否已经完全出门的情况下关门卡伤李卫东的左脚,造成其左跟腱开放性断裂伤、左跟部软组织严重挫裂伤。6月30日,李卫东到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7月15日,支付医疗费17079.81元。10月26日,××诊断书,建议李卫东赴上级医院复查。10月30日,李卫东到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12月3日,支付医疗费1472.22元。11至12月期间,李卫东到安福县中医院进行理疗,支付理疗费1200元。李卫东的医疗���合计19752.03元,其中祥云茶庄已承担19152.03元。2014年12月31日,××致残等级》评定李卫东伤残等级为九级,出院后休息时间为3个月,后续治疗费为3000元。审理过程中,安福县祥云茶庄,申请重新鉴定,李卫东、安福县祥云茶庄共同选定的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鉴定意见:李卫东的伤残等级达不到十级伤残,出院后休息时间评定为90天。2015年6月30日,祥云茶庄申请追加刘送阳为本案被告。2015年7月2日,李卫东同意追加刘送阳为本案被告,但要求由祥云茶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查明,2014年6月29日,祥云茶庄已经批准刘送阳辞职,而当天刘送阳依然在为祥云茶庄帮工。李卫东系非农户,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75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误工费16559.5元,护理费5855.6元,交通费500元,合计28015.1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保护。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卫东在祥云茶庄消费后,正常离开时,被门卡伤,应当由祥云茶庄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当日,刘送阳虽然已提出辞职且经祥云茶庄批准,但刘送阳仍在祥云茶庄开门关门、迎宾送宾、端茶倒水,系为祥云茶庄提供无偿劳务帮工。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刘送阳尚未看清李卫东等人是否已完全出门,就关门导致李卫东受伤,存在一定的过失,其本人应承担相应而非全部赔偿责任。对祥云茶庄关于刘送阳非其职工,应由刘送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辩解不予支持。结合刘送阳的过失程度,确定祥云茶庄承担90%,刘送阳承担10%,但祥云茶庄应对刘送阳承担10%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李卫东的伤残达不到十级伤残,本鉴定的结论事前已经双方约定认可,予以采信。为此,对李卫东关于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鉴于李卫东的伤残等级达不到十级伤残,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严重精神损害,对李卫东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予支持。李卫东在起诉状及赔偿清单中均列明,祥云茶庄已支付19152.03元,但李卫东的所有医疗费票据合计为19752.03元,故祥云茶庄尚未支付的医疗费为600元予以支持。根据李卫东的伤情及治疗情况,后续治疗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在合理范围之内,予以支持。刘送阳主张其已向李卫东支付2000元护理费,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进行证明,对该辩解不予支持。李卫东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伙食补助费合计22274元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祥云茶庄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卫东经济损失23737元;二、刘送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卫东经济损失共计2638元,祥云茶庄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祥云茶庄赔偿后有权向刘送阳追偿;三、驳回李卫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68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5668元,由李卫东负担4806元,祥云茶庄负担862元。��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卫东的伤情经吉安市高新法律服务所委托××病致残等级》评定李卫东为九级伤残。祥云茶庄以李卫东并非工伤××病致残等级》标准定残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经李卫东、祥云茶庄共同选定,一审法院委托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鉴定李卫东的伤情不构成伤残。李卫东系在祥云茶庄消费后出门被刘送阳关门时卡伤,双方之间系一般侵权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病致残等级》标准评定伤残明显不当,故一审采信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李卫东不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李卫东主张应支持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77元,由李卫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良华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