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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国治与被执行人青海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治,青海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266号申请人刘国治,男,汉族,1959年11月23日出生,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退休职工,住西宁市城中区北斗宫街。被执行人青海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汇路。申请人刘国治与被执行人青海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刘国治借款1000000元。因被执行人青海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刘国治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青海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12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青海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欠申请人1012400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滕生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祁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