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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01民终4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林航与郑云、周莹、徐朱钦、林希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航,郑云,周莹,徐朱钦,林希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闽01民终4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航,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云,女,194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原审被告:周莹,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审被告:徐朱钦,女,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审被告:林希贵,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宏路街道。上诉人林航因与被上诉人郑云、原审被告周莹、徐朱钦、林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6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航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行亮审 判 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林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