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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执3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志群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玉华,王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3344号申请人梁玉华,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王志群,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梁玉华与王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商)初字第719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志群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梁玉华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志群给付借款1800000元、案件受理费570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工作,梁玉华与王志群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据此,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商)初字第719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