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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6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市汇源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华阳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春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汇源热力有限公司,延边华阳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春磊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6778号原告:延吉市汇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公园路1001号。法定代表人:王明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雷,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华阳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公园路1188号。被告:刘春磊,男,成年人,现住延边大学附近。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汇源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华阳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春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汇源热力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汇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延吉市汇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朴今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