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行申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崔国芝诉北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国芝,北安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3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国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安市公安局,住所地北安市北岗区。法定代表人张玉波,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崔国芝因诉北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1行终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国芝申请再审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已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北安市公安局又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北安市公安局依据《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认定其具有多次情节,属于情节较重,适用法律错误,且北安市公安局不应依据训诫书和询问笔录进行处罚。请求撤销原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根据崔国芝2015年4月3日的上访事实作出处罚决定,而北安市公安局处罚的事实发生在2015年4月5日,故北安市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且该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未引用《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北安市公安局根据崔国芝的询问笔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的训诫书及工作说明、北安市信访局的工作说明、北安市东胜乡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崔国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崔国芝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崔国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国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柏 坤代理审判员 皇甫延玉代理审判员 张 云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