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9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沈克力与深圳大收藏国际艺术品投资展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克力,深圳大收藏国际艺术品投资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99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克力。委托代理人吴永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大收藏国际艺术品投资展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君强。上诉人沈克力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大收藏国际艺术品投资展览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沈克力上诉请求:原审判决第一项,将“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ZGDSC-ZHJY-2015-0138的合同。”改为“终止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ZGDSC-ZHJY-2015-0138的合同。”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合同是合法的,双方都按照合同履行了一段时间的。由于被上诉人单方终止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上诉人才向法院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合同终止了,服务费用应予减免,但是这并不影响合同上约定的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涉案艺术品负有保管的责任,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涉案艺术品如若遭损坏或灭失负有赔偿的责任。如果法院判决为“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ZGDSC-ZHJY-2015-0138的合同。”上诉人担心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原合同会变成一张废纸,被上诉人可以否定原合同上赋予他应当承担的一切责任,这将可能招致上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二、判决书第三项“驳回原告沈克力的其它诉讼请求”,对此上诉人不服。理由如下:1、法院在查明:“原告主张被告应退还涉案艺术品红釉龙纹福禄寿尊一件,但原告陈述该艺术品已不由被告占有,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应向涉案艺术品占有人主张权利。”这里法院阐明的不予支持的因果关系,上诉人很难理解,特申诉如下:(1)涉案艺术品从双方签订合同到现在从未经由被上诉人占有过,隶属关系并没有发生变化,因而上诉人认为这不能作为不予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的理由;(2)根据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上诉人将涉案艺术品交给被上诉人“保管”,而不是由被上诉人占有的。该艺术品属于上诉人的,这是无争的事实;(3)涉案艺术品现仍放在被上诉人原来租用的房内,只是因为被上诉人与房主存在房租纠纷,房主在原租用的房门上加了锁。涉案艺术品的所有权不应当因此而改变。2、判决书上“原告主张被告应退还涉案艺术品红釉龙纹福禄寿尊一件,……故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予以驳回。任何人见到这一条都可以理解为:上诉人这一主张不合理或者不合法。上诉人交给被上诉人保管的涉案艺术品在合同终止时,没有要求被上诉人归还的权利,被上诉人也没有归还的责任。3、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艺术品综合交易服务合同”第四条保管责任中明确“合同签订时,乙方将物品交给甲方保管。甲方收到藏品后开具《藏品入库单》,并据此承担物品自交付时起至实际交割时的保管责任。”此合同中的甲方即被上诉人方,乙方即上诉人方。此合同第十二条其它约定中明确“乙方艺术品由甲方签收保管的,甲方保证物品安全。合同期间内,由于甲方人为保管不善造成拍品损坏或灭失的,双方协商赔偿,……。”根据合同在合同终止时索要属于上诉人的艺术品,是上诉人的正当权益。由于被告方人为保管不善造成该艺术品损坏或灭失的,索赔也是属于上诉人的正当权益。上诉人认为:于理于法法院都应当支持上诉人的正当权益。4、被上诉人欠房主房租,被上诉人法人为逃避追讨,置众多客户的艺术品的保管责任于不顾,一走了之,这才造成包括上诉人涉案艺术品在内的许多艺术品处于无人监管的境地。很显然,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是过失方,他必须承担由于他的过失给上诉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果处于无人监管的涉案艺术品真的被第三方掌控,根据合同,被上诉人也有责任出面解决他与第三方的矛盾,负责将涉案艺术品归还上诉人。如果涉案艺术品损坏或者灭失,根据合同,被上诉人还有赔偿上诉人损失的责任。5、上诉人是本案的非过失方,又是直接受害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退还涉案艺术品红釉龙纹福禄寿尊一件,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这一判决意味着上诉人失去了对涉案艺术品拥有的权利;上诉人失去了对涉案艺术品追讨的权利;上诉人失去了对涉案艺术品遭损毁时索赔的权利。判决书中法院主张“原告应向涉案艺术品占有人主张权利”,法院判决书已经否定了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的归还涉案艺术品的合理合法性,上诉人还有什么权利去向和上诉人毫无关系的第三方主张权利。6、被上诉人是本案的过失方,根据合同,他背负着对涉案艺术品的保管责任,背负着将涉案艺术品安全无损地归还给上诉人的责任,背负着涉案艺术品万一遭损毁或者灭失,赔偿上诉人的责任。可是随着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退还涉案艺术品红釉龙纹福禄寿尊一件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法院判决生效,上述被上诉人背负的全部责任就都一笔勾销了,上诉人对此不服。被上诉人深圳大收藏国际艺术品投资展览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上诉人沈克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被告无条件终止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ZGDSC-ZHJY-2015-0138的合同;二、被告交还原告保存于该公司的藏品“红釉龙纹福禄寿尊”;三、被告应退还原告交纳的综合服务费的绝大部分计45000元。原审查明,一、2015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ZGDSC-ZHJY-2015-0138的艺术品综合交易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将艺术品红釉龙纹福禄寿尊一件交与被告,参加被告的综合交易活动,并授权被告对该艺术品进行与交易有关的各种综合服务(展览、营销活动、宣传推广、展示、印刷等),综合交易服务期限为2015年7月3日至2016年7月2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综合服务费50000元。二、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藏品入库单,载明原告将涉案艺术品交付给被告。三、2015年7月3日、2015年7月4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被告共转账48500元,被告向原告开具了总金额为50000元的收款收据。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确认涉案艺术品现由案外人上锁管理,不在被告控制范围内。原审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因被告无法联系,无法处理委托事务,应当解除委托合同,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归责于被告的事由致使合同解除,原告主张被告应退还综合服务费45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退还涉案艺术品红釉龙纹福禄寿尊一件,但原告陈述该艺术品已不由被告占有,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应向涉案艺术品占有人主张权利。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视为放弃相应的举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沈克力与被告深圳大收藏国际艺术品投资展览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ZGDSC-ZHJY-2015-0138的合同;二、被告深圳大收藏国际艺术品投资展览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45000元;三、驳回原告沈克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6元,由原告负担126元,由被告负担800元。本院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编号为ZGDSC-ZHJY-2015-0138的艺术品综合交易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的综合服务费后,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该合同应当予以解除。上诉人在原审中主张被上诉人退还综合服务费45000元,理由充分,原审予以支持,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藏品“红釉龙纹福禄寿尊”入库单,载明上诉人将涉案艺术品交付给被上诉人,而无证据显示被上诉人已将该藏品退还上诉人,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故被上诉人亦应将该藏品退回给上诉人。综上,上诉人的上诉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482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二、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4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被上诉人深圳大收藏国际艺术品投资展览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上诉人沈克力藏品红釉龙纹福禄寿尊;四、驳回上诉人沈克力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6元,均由被上诉人深圳大收藏国际艺术品投资展览有限公司负担,一、二案件受理费均由上诉人沈克力预付,被上诉人深圳大收藏国际艺术品投资展览有限公司所负之数径付上诉人沈克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 勇 忠审判员 袁 劲 秋审判员 刘付伟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旬 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