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志勇与被执行人王铁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勇,王铁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698号申请人韩志勇,男,1969年8月11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王铁松,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油田工人,现住宁江区。申请人韩志勇与被执行人王铁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了(2013)宁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王铁松给付原告韩志勇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15000元,总计140000元。具体给付时间如下:被告于2013年6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15000元。余款借款本金55000元,自2013年12月31日起(12月31日为给付日)每年一次性给付11000元至给付完毕时止。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4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生效后。申请人韩志勇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执行,要求给付2015年未给付的11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王铁松工资款人民币120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调解2015年给付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