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辉与檀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檀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张辉,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檀逢,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迎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檀逢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檀逢银行存款1518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少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莹(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