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邢琦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998号原告邢琦。委托代理人吕曹峰,临邑县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军,经理。地址:临邑县东岳路56号。委托代理人刘春建,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邢琦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向临邑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临劳人仲案字(2016)第025号仲裁裁决书。原、被告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于2016年8月10日、2016年8月9向本院提起诉讼。原、被告因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先后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两件案件依法应合并审理,即本院依法将本案合并到此前已由被告起诉立案受理的(2016)鲁1424民初1975号民事案件中审理,故本院依法撤销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6)鲁1424民初1998号民事案件,并将该案合并到本院受理的(2016)鲁1424民初1975号民事案件中审理。审 判 长 付东兴审 判 员 聂志军人民陪审员 张瑞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