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海波与被申请人周新德、李平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海波,周新德,李平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3246号申请人:肖海波,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周新德,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被申请人:李平美,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申请人肖海波与被申请人周新德、李平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22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肖海波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湘M1XX**号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肖海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新德、李平美在金融机构存款22000元或价值22000元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二、查封申请人肖海波所有的湘M1XX**小车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巍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