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5行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顾宝太与阜宁县人民政府吴滩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宝太,阜宁县人民政府吴滩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25行初71号原告顾宝太,男,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告阜宁县人民政府吴滩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阜宁县。法定代表人杜龙,该处主任。原告顾宝太诉被告阜宁县人民政府吴滩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顾宝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宝太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阜宁县人民政府吴滩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宝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顾宝太负担。审 判 长 张瑞兰审 判 员 张曙光代理审判员 刘馨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远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