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侯桂清诉杨功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桂清,杨功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3财保50号申请人侯桂清,女,汉族,1968年7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杨功禧,男,汉族,1986年10月23日出生。申请人侯桂清因与被申请人杨功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功禧所有的位于鹤岗市南山区50委跃进小区芙蓉花园1号楼地下一层(0单元X号房)。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为该保全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功禧所有的位于鹤岗市南山区50委跃进小区芙蓉花园1号楼地下一层(0单元X号房)。查封期限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查封期满,如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满前15日内申请继续查封;如本案未审结或未执行完毕需要继续查封的,审判部门或执行部门须在查封期满时办理继续查封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国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