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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冀民二初字第9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梅红与刘文杰、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红,刘文杰,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冀民二初字第914-3号原告:张梅红,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冀州镇西关村人。被告:刘文杰,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冀州市看守所。被告:苏敏,女,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刘文杰之妻。原告张梅红诉被告刘文杰、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张梅红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梅红撤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保全费2170元,共计5295元,由张梅红负担。审判长  王凤计审判员  李春密审判员  杨美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爱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