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4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工程合同纠纷2016民终421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4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罗伟中。委托代理人:陈滨宏,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剑标,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法定代表人:廖雄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峰华,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52524L。法定代表人:李光学。委托代理人:陈滨宏,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剑标,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因被上诉人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原审被告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9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国平平审判员 徐 艳审判员 张纯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智斌郑志豪王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