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3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杨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357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杨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建海审 判 员 杨芳芹人民陪审员 王一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霄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