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民终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宜宾欣联物流有限公司与黄志洪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宾欣联物流有限公司,黄志洪,宜宾市万瑞合能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民终2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欣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区沙坪镇临港区第二办公区3楼第14、15号。法定代表人:宋俞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涛,男,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洪,男,194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红,四川丰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朝军,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宜宾市万瑞合能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莱茵河畔小区香梅花园11幢3层2号-4。法定代表人:胡前彬,经理。上诉人宜宾欣联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志洪、原审第三人宜宾市万瑞合能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宾欣联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宜宾欣联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宾欣联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912元,减半收取6956元,由上诉人宜宾欣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荷代理审判员 罗 润代理审判员 龙 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相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