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3执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祥恒(厦门)包装有限公司、厦门市宝林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祥恒(厦门)包装有限公司,厦门市宝林包装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祥恒(厦门)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厦门市宝林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祥恒(厦门)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宝林包装有限公司、刘汀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市宝林包装有限公司、刘汀州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祥恒(厦门)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宝林包装有限公司、刘汀州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290037.58元及利息、执行费15300元、诉讼费1641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阿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