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6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静上诉北京天士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静,北京天士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6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静,女,1989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宏杰,天津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士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C座805室。法定代表人:王伟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玲,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焱,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静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士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7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静于2016年10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杨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杨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国鸣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何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书记员 梁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