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5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戴鹏生诉魏鹿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247号原告戴鹏生诉被告魏鹿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鹏生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戴鹏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