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蓬莱仙阁植物保护有限公司与崔峰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莱仙阁植物保护有限公司,崔峰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2643号原告:蓬莱仙阁植物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刘家沟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迟盛林,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世友,蓬莱市潮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峰贤,男,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蓬莱仙阁植物保护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峰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莱仙阁植物保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保全费438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晓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