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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2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高敬坤申请韩守贞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敬坤,韩守贞,刘建龙,刘金龙,王四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高敬坤,男,汉族,1953年12月13日生,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申请执行人韩守贞,女,汉族,1961年3月20日生,无业,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申请执行人刘建龙,男,汉族,1982年1月7日生,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申请执行人刘金龙,男,汉族,1984年生,个体,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申请执行人王四丑,女,汉族,约80多岁,农民,住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敬坤与被申请执行人韩守贞、刘建龙、刘金龙、王四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00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韩应民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斯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