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高敬坤申请韩守贞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敬坤,韩守贞,刘建龙,刘金龙,王四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高敬坤,男,汉族,1953年12月13日生,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申请执行人韩守贞,女,汉族,1961年3月20日生,无业,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申请执行人刘建龙,男,汉族,1982年1月7日生,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申请执行人刘金龙,男,汉族,1984年生,个体,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申请执行人王四丑,女,汉族,约80多岁,农民,住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敬坤与被申请执行人韩守贞、刘建龙、刘金龙、王四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00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韩应民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斯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