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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隆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隆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2907号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立营,董事长。被告:隆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乐天,董事长。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隆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宏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成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