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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4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勇与钱翠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钱翠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4697号原告:刘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玲燕,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翠萍。委托诉讼代理人:薄云波,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勇与被告钱翠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倪玲燕,被告钱翠萍及其委托代理人薄云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勇诉称:2016年5月4日19时00分左右,被告钱翠萍驾驶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阜前路××××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斜过道路时,其车前部与相向行驶的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我受伤、车辆损坏。靖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钱翠萍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日我即至靖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5月6日出院,当日转至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长征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5月23日出院,后我又多次至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长征医院)进行复查。截止2016年10月13日,我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为72489.62元(已扣除伙食费329.5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他损失待鉴定后另行主张。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靖江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药费票据及费用明细单,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长征医院)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明细单等证据。被告钱翠萍辩称:我方对原告所述事故发生、原告受伤、责任认定等事实无异议。医疗费金额由法院根据票据所在金额进行认定,但只同意承担60%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4日19时00分左右,被告钱翠萍驾驶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阜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靖江市阜前路××××路交叉路口西侧左转弯斜过道路时,其车前部与相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被告受伤、两车损坏。经靖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钱翠萍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即被送至至靖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5月6日出院,并于当日转至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长征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5月23日出院,后原告又多次至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长征医院)进行复查诊治。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双方应负的事故责任,已由公安机关综合现场情况后依职权作出认定,程序并无不当,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故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故双方责任比例的依据,被告应依据该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对医疗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损失,有相关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明细单相印证,且和票据所载金额相符,应予认定,据此,本院确认截止2016年10月13日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损失为72489.62元(已扣减其中的伙食费329.5元),由被告赔偿原告70%计50742.7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翠萍赔偿原告刘勇医疗费损失5074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负担108元、被告负担252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判员  朱成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洁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