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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民终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建瓯市房道镇人民政府与卓玉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玉仁,建瓯市房道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终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卓玉仁,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良骥,福建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鹤荣,福建知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瓯市房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建瓯市房道镇房道村。法定代表人:詹荣泉,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德勇,福建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卓玉仁因与被上诉人建瓯市房道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房道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瓯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3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建瓯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3民初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建瓯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卓玉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5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君精审 判 员  黄晓健代理审判员  刘冬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云卿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