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曰贵与刘海朋、刘梅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曰贵,刘海朋,刘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3097号原告李曰贵。被告刘海朋。被告刘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曰贵诉被告刘海朋、刘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山东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