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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振兴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阳市龙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余福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振兴,福建省建阳市龙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937号申请执行人:邱振兴,男,195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建阳市龙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振兴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阳市龙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建阳市龙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某某工贸城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但暂时无法变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世清审判员  曾冬明审判员  阮丽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