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红岩与刘延明、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岩,刘延明,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572号原告:李红岩,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明德路南胡同**号。法定代表人:付磊,董事长。被告:刘延明,被告: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20号。原告李红岩与被告刘延明、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红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红岩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海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钟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