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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执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占全与被执行人马宗侦、青海博融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占全,马宗侦,青海博融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315号之一申请人杨占全,男,回族,1986年5月10日出生,住宁夏同心县予望镇沙土坡村。被执行人马宗侦,男,回族,1981年1月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建国南路**号。被执行人青海博融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西宁市城东区建国南路66号。申请人杨占全与被执行人马宗侦、青海博融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特11号司法确认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马宗侦、青海博融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杨占全误工费、伙食费、工程保证金剩余15万元。因被执行人马宗侦、青海博融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杨占全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马宗侦、青海博融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2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青海博融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15万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特11号司法确认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滕生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祁生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