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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6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林仁炳与李銮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仁炳,李銮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6579号原告:林仁炳,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腾,龙岩市新罗区长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銮坤,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林仁炳与被告李銮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仁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銮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仁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李銮坤立即归还林仁炳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利息149600元(从2013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共计44个月,以17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18日,李銮坤以购买工具车为由,向原告借去170000元。该款至今未还,且利息也未支付。经林仁炳多次催讨,李銮坤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为此,林仁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李銮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李銮坤陆续向林仁炳借款。2012年12月18日,李銮坤向林仁炳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李銮坤向林仁炳借来17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2%,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李銮坤未向林仁炳支付借款利息,亦未偿还借款本金。林仁炳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林仁炳提供的借条及林仁炳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銮坤向林仁炳借款,有林仁炳提供的借条为证,故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应认定合法有效。经林仁炳催讨,李銮坤未按约还本付息,显属违约,应限期归还。林仁炳现主张李銮坤返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及支付从2013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李銮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李銮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林仁炳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利息14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0元,减半收取计3045元,由李銮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  谨  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翠玲(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助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