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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4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奈曼旗芳林物业有限公司与李乌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奈曼旗芳林物业有限公司,李乌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4822号原告:奈曼旗芳林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法定代表人林芳,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系奈曼旗芳林物业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李乌云,女,38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奈曼旗芳林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乌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奈曼旗芳林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乌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花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