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初5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周敏与莫莱克斯(大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莫莱克斯(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经���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初5544号原告:周敏。被告:莫莱克斯(大连)有限公司。原告周敏诉被告莫莱克斯(大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前未能预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景 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林虎(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