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执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洪霞与谭爱霞、王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霞,谭爱霞,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465号申请执行人:李洪霞,女,1974年2月9日,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委托执行代理人:张百新,男,1971年1月19日,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谭爱霞,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王新,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李洪霞与被执行人谭爱霞、王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鲁1724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4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对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林红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晓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