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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张明照、陈煌盈、石狮市康乐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福建正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张明照,陈煌盈,石狮市康乐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福建正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骆志荣,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明照,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煌盈,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石狮市康乐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张明照,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福建正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张明照,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明照、陈煌盈、石狮市康乐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福建正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泉仲字28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张明照、陈煌盈、石狮市康乐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福建正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借款本金1075万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明照、陈煌盈、石狮市康乐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福建正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明照名下的址在石狮凤里五星庵前长宁路34.36.38号的房地产和被执行人石狮市康乐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名下址在石狮市共富路西侧服装纺织基地(B地块厂房3#-A)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并通过淘宝网石狮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上述房地产经三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均未成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第三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9602752元将被执行人石狮市康乐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交付给其以物抵债。本院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石狮市康乐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名下址在石狮市共富路西侧服装纺织基地(B地块厂房3#-A)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交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经通知,申请执行人放弃接受被执行人张明照名下的房地产以物抵债的权利。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1147248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本院认为,除上述已处置的房地产外,本院还多次查询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张明照、陈煌盈、石狮市康乐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福建正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闽0581执10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