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玉丽申请执行赵强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丽,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王玉丽,女,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东方服装公司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赵强,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鸿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王玉丽与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执1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