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初3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巴特尔诉张根锁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特尔,张根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3441号原告巴特尔,男。委托代理人吴朝日格吉勒,内蒙古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根锁,男。原告巴特尔诉被告张根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巴特尔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特尔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巴特尔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巴特尔负担。审判员 鲍梅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海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