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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3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巴特尔诉张根锁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特尔,张根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3441号原告巴特尔,男。委托代理人吴朝日格吉勒,内蒙古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根锁,男。原告巴特尔诉被告张根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巴特尔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特尔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巴特尔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巴特尔负担。审判员  鲍梅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海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