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洛阳神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神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2395号原告:洛阳神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号康城上阁1幢2213。法定代表人:李若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攀,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富松,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处,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环卫路南端。法定代表人:赵晓东,该单位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中原,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洛阳神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都旅游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处(洛浦公园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神都旅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恢复原告洛河涧河游船售票室原状及其内部全部工作设施,达到强拆之前的正常工作形态;或者赔偿原告建造售票室的原合同造价129456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以来,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提升洛浦公园档次,打造华夏文明第一河”的规划设计,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神都旅游公司承担了其中的开发建设洛河涧河游船载客旅游项目。2015年4月,经有关部门认可,项目达到了游船载客旅游的设计质量标准,可以开始载客旅游。神都旅游公司在请示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后,在洛河与涧河相交处的洛浦公园内,建造了洛河涧河游船售票室,一直使用到2016年4月25日。2016年4月25日中午,洛浦公园管理处派人来强拆售票室,神都旅游公司要求洛浦公园管理处出具拆除售票室的主体资格证明和拆除依据文件,依法进行合理拆除,否则神都旅游公司坚决抵制强拆,洛浦公园管理处随后撤走了强拆人员。2016年4月26日凌晨1时左右,洛浦公园管理处又派人来拆售票室,拆除人员控制了值班保安人员并强制拆除了售票室。洛浦公园管理处强制拆除售票室是违法行为,一、洛浦公园管理处没有强制拆除售票室的主体资格,二、无强拆的具体理由,三、无强拆的任何文件依据,四、晚上趁天黑进行的拆除。售票室的保安人员被打伤后在医院接受正规的治疗,待出院后将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现在原告就售票室提出民事赔偿诉讼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洛浦公园管理处拆除其管理范围内神都旅游公司建造的售票室,对于洛浦公园管理处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系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神都旅游公司如认为洛浦公园管理处强制拆除售票室的行为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洛阳神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小岚代理审判员 刘 英陪 审 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