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郑维全与王运忠、代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维全,王运忠,代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3645号原告:郑维全,男,生于1955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王运忠,男,生于1947年7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代晓燕,女,生于1978年7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郑维全与被告王运忠、代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郑维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维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