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邱建新与黄奕猛、蔡秀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建新,黄奕猛,蔡秀芽,蔡清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2701号原告:邱建新,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峥嵘,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育明,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奕猛,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秀芽,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清山,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邱建新与被告蔡清山、黄奕猛、蔡秀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邱建新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建新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邱建新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建新撤诉。案件受理费7795元减半收取计3897.5元,由邱建新负担。审判员 陈清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绍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