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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戴文博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文博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704刑初409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文博,男,1996年9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住鄂州市鄂城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6)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文博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实行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春、董洁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文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戴文博和“土匪”(另案处理)在本市鱼头街吃饭时,发现与刘刚(另案处理)有债务纠纷的被害人王某,随即拉住王某并电话通知刘刚。刘刚驾车至上述地点伙同戴文博、“土匪”等人将王某带至本市樊口街道办事处薛沟村一空地,要王某还钱,并对王某进行殴打。同日23时许,被告人戴文博、刘刚等人又将王某带至本市凤凰假日酒店6048房间,在房间内再次对王某进行殴打逼其还钱。次日11时许,被告人戴文博等人将王某送回家拿钱时,因王某父亲报警而离开。案发后,被告人戴文博赔偿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文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凤凰假日酒店客账单、照片、谅解书;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文博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文博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文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戴文博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戴文博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文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 姜 斌审判员 :姜海清审判员 : 李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璟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