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8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新国与刘小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国,刘小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8899号原告:杨新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友维,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平。原告杨新国与被告刘小平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新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友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小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新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为被告介绍业务,被告支付原告总价15%的提成。2015年3月份介绍被告给江阴一家客户做装修,工程款在80万左右,后来被告同意支付6万元费用,并向原告出具2张欠条,但一直不付,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被告刘小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业务往来关系,原告向被告介绍业务,被告根据工程款向原告支付介绍费。2015年3月,原告向被告介绍业务后,被告同意支付6万元介绍费,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两份,2016年4月5日的《欠条》内容为:今欠杨新国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于2016年4月15日归还人民币(¥10000-¥20000元)2016年4月底归还人民币(¥30000-¥40000元),刘小平,2016.4.5。2016年4月22日的《欠条》内容为:今欠杨工(杨新国)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于2016年5月底归还。欠款人:刘小平,2016.4.22。原告多次催讨上述款项未果,故起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被告刘小平出具的《欠条》、电话笔录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小平结欠原告款项60000元,有被告刘小平出具的《欠条》为据,原告杨新国要求被告归还欠款60000元,事实清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小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杨新国欠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小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婷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