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5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斌、枣庄卓山景观陵园有限公司等与王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斌,枣庄卓山景观陵园有限公司,王坤,梁克,白贵东,张刚,尚汉美,李国强,韩海泉,陈兴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875号原告:黄斌,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现在枣庄市监狱XXX服刑。原告:枣庄卓山景观陵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黄斌,职务:执行董事。被告:王坤,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现在枣庄市监狱XXX服刑。第三人:梁克,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第三人:白贵东,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第三人;张刚,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第三人:尚汉美,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第三人:��国强(曾用名李奇),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第三人:韩海泉,(曾用名吴韩冰),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第三人:陈兴云,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原告黄斌、枣庄卓山景观陵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坤、第三人梁克、白贵东、张刚、尚汉美、李国强、韩海泉、陈兴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黄斌、枣庄卓山景观陵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斌、枣庄卓山景观陵园���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薛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闵 凯 来自